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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项目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17 0:00:00 浏览次数: 次    分享到:
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名称 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陕西省榆林市神木县孙家岔镇
联系人 李强
项目名称 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项目
项目简介 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祥煤矿”)为资源整合矿井、行政区划隶属神木县孙家岔镇管辖。生产能力为0.60Mt/a。
专业技术人员 姓名 职称 专业 资格证书
现场调查人员 周叶 工程师 环境科学 A01(P)14100937
刘超 助理工程师 安全工程 A01(P)14101099
于鹏 - 公共卫生 A01(P)14101103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陈昭奇 助理工程师 数控技术 A01(J)14101092
同涛 工程师 生物化学工程 A01(P)15101234
何锋 助理工程师 化学生物学 A01(J)14101093
实验室检测人员 姚张超 助理工程师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A01(J)14101094
高立普 助理工程师 铁路交通运营管理 A01(J)14101091
苏转 工程师 分析化学 A01(J)14100927
现场调查时间 2016年9月29日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6年10月12  -  14日
实验室检测时间 2016年10月 13  - 28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李强
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有:生产性粉尘(煤尘、电焊烟尘、水泥粉尘、其他粉尘(PAC、PAM、黄土尘))、化学有毒物质(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氮氧化物[一氧化氮、二氧化氮]、锰及其化合物、硫化氢、二氧化硫、、甲烷、臭氧、氢氧化钠)、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紫外辐射、高温)。
粉尘:检测结果显示,除井下5110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司机、支架工、超前支护工、刮板机司机、转载机司机,5112胶运顺槽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司机、支护工,5111回风顺槽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司机、支护工,筛分车间振动筛司机、储煤场铲车司机等部分工种接触煤尘的浓度不符合职业卫生限值要求以外,其余各岗位工种触煤尘的浓度均符合职业卫生限值要求。
化学物质:本项目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物质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卫生要求。
物理因素:噪声:本项目井下5110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司机、支架工、超前支护工、刮板机司机、转载机司机、移变司机,5112胶运顺槽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司机,5111回风顺槽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司机、支护工,主斜井皮带司机、振动筛司机等工种接触噪声的等效声级计算结果均大于85dB(A),高于职业接触限值。本次测量的非噪声工作场所均符合非噪声工作场所职业接触限值。
评价结论与建议 结论:本报告认为:神木县瑞祥煤业有限公司资源整合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本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按照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章节的设计原则进行施工建设,试运行期间职业病防护设施均运行正常,个体防护用品得到有效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浓度或强度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可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1、职业病防护设施方面建议:1)立即整改建议:①建议矿方对井下喷雾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或更换,保证足够压力及覆盖面积。对目前在采煤工作面回风顺槽、掘进工作面回风侧及井下运输巷道内设置的手动风流净化水幕及喷雾装置改造为自动化。②根据井下防尘用水水质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含量超标,建议矿方加装防尘洒水水质过滤装置,并要不定期对喷雾装置进行清理,防止喷雾装置堵塞。
2)持续整改措施:本项目若井下后期有炮掘作业,需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要求落实以下措施: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综采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如有锚喷作业,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建议用人单位待其正常运行后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2、个体防护方面的建议:应重点加强井下工人的个体防护,保证为其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定期更换无效或失效的防护用品,除此之外,企业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确保规范佩戴,最大限度发挥个体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
3、应急救援方面的建议:1)立即整改建议:①矿方应重点按照《关于印发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15个技术方案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应急发[2011]94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针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井下水仓、地面调节池和沉淀池等工作场所的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建立有针对性的一氧化碳中毒与硫化氢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②矿方应在锅炉房脱硫除尘间设置急救箱和急救用品,以防备发生急性化学性灼伤事故。
2)持续整改措施:用人单位宜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应做好演练记录。设备检修、清池、清罐、管道保温层更换等工作虽外包给其他单位进行,但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声誉和财产损失均会受到影响,因此评价要求业主应与外包单位签订职业病危害防治协议,并将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对方,协助或配合外包方做好检维修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培训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现场监管,一旦发生事故,以便明确责任。
4、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建议:1)立即整改建议: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规定,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种类和周期符合要求,除定点呼吸性粉尘及噪声外,还应监测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等,其中个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月监测1次,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在变更工作面时测定1次。氮氧化物每3月监测1次、二氧化硫每3月监测1次、硫化氢每1月监测1次。
2)持续整改措施:①本项目竣工验收投入正常生产后,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并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进行申报。②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内的警示标识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职业健康监护方面的建议::1)立即整改建议: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对打眼支护工等接触手传振动的作业人员进行手传振动作业的职业健康检查。
2)持续整改措施:①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继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若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②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或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一、《评价报告》的编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要求,评价依据较充分。
二、《评价报告》的评价目的明确、内容较全面、评价方法正确,程序清晰。
三、《评价报告》对项目进行了工程分析;对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分析与检测;对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进行了分析与评价;提出了控制职业病危害的建议。
四、《评价报告》的职业病危害分类和评价结论正确,建议基本可行。
五、评价报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补充煤层注水可注性测试、防尘水质化验结果。
2、进一步完善探放水、井下水仓清淤、锅炉脱硫工艺、水处理等工艺和劳动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客观分析粉尘作业点超标原因。
3、进一步调查井下防尘供水管路管径、供水压力、自动控制等防尘设施的情况,结合粉尘检测结果,评价粉尘危害防护设施的有效性。
4、进一步调查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情况。完善工业场地建筑通风、辅助用室的分析与评价。
5、进一步调查、分析评价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建立与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设置情况、职业病危害公告栏设置及内容。
6、进一步规范附图、附件内容,认真梳理评价依据,删除重复内容。
《评价报告》应按专家组意见与建议修改完善,经专家组组长审核签字后同意通过评审,相关资料归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