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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资源整合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
作者:管理员 来源: 发布日期:2017/1/20 0:00:00 浏览次数: 次    分享到:
评价报告网上公开信息表
建设单位
(用人单位)
名称 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
地理位置 榆林市神木县
联系人 权峰军
项目名称 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资源整合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项目简介 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煤矿”)为煤炭资源整合矿井,行政区划隶属神木县城关镇、瑶镇乡管辖。
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于2011年11月委托山西约翰芬雷华能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了《陕西省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煤矿煤炭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开采设计说明书》,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于2013年1月14日以陕煤局复[2013]1号对该初步设计进行了批复,于2015年10月8日对初步设计(变更)进行了批复。2016年10月陕西省煤炭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局以陕煤局复[2016] 67号文批准本项目进入联合试运转,试运转期限为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4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建设项目在试运行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2016年12月,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委托陕西安科安全生产技术研究所有限公司承担本项目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工作。
专业技术人员 姓名 职称 专业 资格证书
现场调查人员 胡涛 工程师 电子信息工程 A01(P)16101756
翟辉 工程师 安全工程 A01(P)14100942
刘川 助理工程师 安全技术管理 A01(P)14101101
樊晓龙 助理工程师 机电一体化工程 A01(J)14100931
张赟萍 主管医师 预防医学 A01(P)14201189
现场采样/检测人员 胡涛 工程师 电子信息工程 A01(J)14100926
樊晓龙 助理工程师 机电一体化工程 A01(J)14100931
翟辉 助理工程师 安全工程 A01(P)14100942
刘川 助理工程师 安全技术管理 A01(P)14101101
实验室检测人员 邢春燕 高级工程师 化学 A01(J)14100929
姚张超 助理工程师 计算机技术及科学 A01(J)14101094
张庆 工程师 材料化学 A01(J)14100930
杨春 助理工程师 化学 A01(J)14101096
现场调查时间 2016年 12月  16  - 17 日
现场采样/检测时间 2016年12 月24 - 26日
实验室检测时间 2016年12月25日-12月30日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陪同人 权峰军
项目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1、本项目粉尘共检测23个工种,有5个工种超出限值要求, 其余各工种接触煤尘的浓度均符合职业卫生限值要求,合格率78.3%,超标岗位为井下105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司机、支架工、刮板机司机,106辅助运输巷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司机、支护工。
2、本项目工作场所空气中化学有毒物质浓度检测结果均符合职业接触限值要求。
3、105综采工作面采煤机司机、刮板机司机、泵站工,106辅助运输巷综掘工作面综掘机司机、支护工、皮带司机,地面生产系统中的主斜井皮带司机、原煤仓下给煤机司机、201混煤皮带司机、振动筛司机、手选工、中块煤配仓皮带司机、末煤仓配仓刮板机司机等工种噪声测量结果超标。
评价结论与建议 神木县三江能源有限公司煤炭资源整合项目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项目。本项目试运行期间职业病防护设施均运行正常,个体防护用品得到有效使用,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浓度或强度得到有效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可满足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的条件。
建议:1)本项目竣工验收投入正常生产后,用人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防治档案,并向劳动者公布,并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在每年3月31日前进行申报。
2)应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等规定,确保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的种类和周期符合要求,除定点呼吸性粉尘及噪声外,还应监测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粉尘分散度、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等,其中个体呼吸性粉尘采、掘工作面每3月监测1次,其他地点6个月1次、粉尘分散度和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6月监测1次。氮氧化物每3月监测1次、二氧化硫每3月监测1次、硫化氢每1月监测1次。
3)用人单位宜定期组织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演练,并应做好演练记录。设备检修、清池、清罐、管道保温层更换等工作虽外包给其他单位进行,但一旦发生事故,社会声誉和财产损失均会受到影响,因此评价要求业主应与外包单位签订职业病危害防治协议,并将检维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对方,协助或配合外包方做好检维修人员的职业卫生防护培训工作,加强职业卫生现场监管,一旦发生事故,以便明确责任。
4)用人单位应对工作场所内的警示标识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发现有破损、变形、变色、图形符号脱落、亮度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应重点加强井下工人的个体防护,保证为其发放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定期更换无效或失效的防护用品,除此之外,企业应加强个体防护用品的使用管理,确保规范佩戴,最大限度发挥个体防护用品的防护性能。
6)建议矿方对井下喷雾装置应定期检查和维修或更换,保证足够压力及覆盖面积。
7)本项目井下炮掘作业,需要按照《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要求落实以下措施:
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综采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掘进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如有锚喷作业,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且喷射混凝土时工作地点应采用除尘器抽尘净化。
建议用人单位待其正常运行后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8)根据该矿提供的井下洒水水质检测报告显示,碳酸盐硬度、悬浮物含量及粒径未检测,建议矿方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井下防尘洒水水质未检测项目进行检测,另外加装防尘洒水水质过滤装置,并要不定期对喷雾装置进行清理,防止喷雾装置堵塞。
9)依据《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做好劳动者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继续完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若职业健康监护中出现新发生职业病(职业中毒)或者两例以上疑似职业病(职业中毒)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0)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在作业过程中出现与所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关的不适症状的或劳动者受到急性职业中毒危害或者出现职业中毒症状的,应当立即组织有关劳动者进行应急职业健康检查。
11)矿方应重点按照《关于印发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15个技术方案的通知》(卫生部办公厅卫办应急发[2011]94号)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指南》(AQ/T9007-2011),针对井下采掘工作面、井下水仓、地面调节池和沉淀池等工作场所的一氧化碳中毒、硫化氢中毒等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建立有针对性的一氧化碳中毒与硫化氢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技术审查专家组评审意见 1、《报告》附件,著录页,项目组成员数量少、专业不全。
2、附件,评价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标注格式错误,也不统一。
3、附件,进一步核实表4-1-1主要原辅材料调查表中是否有聚丙烯酰胺、无轨胶轮车使用的柴油,P36井下防尘水源是否为井下水处理复用水,P37生活污水处理工艺是否有混凝沉淀环节,P38燃煤堆场与临时煤渣堆场是否有脱硫塔,补调查P48矿井修理车间通风方式及焊接位置的风流方向,识别砂轮机职业病危害。
4、附件,司炉工在锅炉房的堆煤场、煤渣处理环节、水泵间、风机房、除氧间、主控室、脱硫环节的原料储存运输加料过程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未识别,生活污水处理站巡检工在消毒间、水处理间以及黄泥灌浆站、排矸场、主副井加热室等工作地点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情况未识别。
5、附件,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来源分析、对人体健康影响分析、检测前后不一致,如检测结果中没有矽尘,表5-5-1-1健康影响分析中出现矽尘。某些职业病危害因素对人体健康的影响,也不可能出现在本项目中,职表5-5-1-2中关于甲烷的分析“皮肤接触液化本品,可致冻伤”。
6、附件,表7-1-3综采机与综掘机内外喷雾压力描述不规范,未调查转载点的溜槽,一氧化碳与二氧化碳不属于生产环境中的扬尘(碳氧化物与氮氧化物来源应为胶轮车尾气),未调查与描述锅炉房与除尘间的通风设施、通风方式、气流组织方式,综掘机、胶带输送机与局扇不属于降低噪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综采机、综掘机、液压支架架间喷雾降尘设施描述不清。
7、附件,进一步调查防尘供水水源,P109将“原煤”定为工人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不规范。
8、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超标原因不客观,应结合《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煤矿采掘工作面高压喷雾防尘技术规范》(AQ1028-2006),从职业病防护设施的有效性等方面做出客观分析,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措施。
9、应急救援设施的调查内容不正确,未调查联建楼医务室应急装备、器材配置情况,未详细调查与描述应急救援预案的建设情况。
10、作为《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附录资料中附图不清晰。
11、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规范性文件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内容的符合性、落实情况做出准确评价。如应按《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5〕16号)、《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防治规定》等规定,结合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记录、报表等对煤矿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仪器、仪表等配备及制度落实情况做出客观评价。